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1142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院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院级学生组织包括院团委各学生部门、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院级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干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等。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院、系部各层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院、系部各层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五条  院级学生组织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一定的学生干部岗位。按照职责具体分为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两类。

第六条  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职数

(一)院团委学生组织部门

1、各组织负责人岗位,设第一负责人1名,根据组织实际情况设其他负责人1-3名。

2、各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岗位,设第一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2名。

(二)院学生会

1、学生会成立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秘书长1名,副主席3-4名,主席助理1名。

2、学生会二级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三)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1、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主席助理1名。

2、学生社团联合会二级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四)其他院团委管理的学生组织机构参照社团联合会设置。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在竞聘时无重修课程。

4、综合素质强。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学生干部应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团委学生组织部门的干部同时应是共青团员。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原则上还应是学生委员会委员。

2、学生组织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院级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或系级学生组织负责人职务半年以上。

3、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在院、系各级学生组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院团委学生组织部门干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由院团委审核通过产生;

(三)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院团委审定,通过代表大会或公开竞聘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

(四)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五)特殊情况下,经组织推荐,院团委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可由团委直接任用,院学生会干部由学院党委直接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院团委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自主申报和基层推荐。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学院各二级基层团组织、学生会可在征询本单位学生干部本人意见基础上,向学院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

(三)资格审查。团委学生组织部门、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自主申报或基层推荐的学生干部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负责人的面试答辩,由团委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各二级部门负责人的面试答辩由分管教师和新聘任负责人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

(五)酝酿推荐。根据面试答辩情况,各换届工作小组对人选进行酝酿,产生拟聘人选推荐名单。

(六)研究决定。院团委学生组织部门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拟聘人选由团委研究决定。学生会干部拟聘人选由团委审核,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

(七)任职公示。由院团委在学院主要宣传媒介上进行任职公示。

(八)发文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团委发文聘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每年开展一期,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培训对象为各学生组织负责人。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每年开展两期,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月,培训对象为各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由各学生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院团委将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参加省级学生干部培训。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开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参加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可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综合测评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一)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可加1.82.0分

(二)院团委下辖其他各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副秘书长、副主席,可加1.6-1.8分

(三)院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其他负责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助理,可加1.5-1.7分

(四)院级学生组织二级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可加1.3-1.5分

(五)院级学生组织中干事的加分标准可享受各系学生组织中副部长的加分待遇

(六)各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加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定标准,但不得高于院级各学生干部加分标准的认定。对于加入多个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其加分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进行加分认定。

第十六条  对未恪尽职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劝退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课程重修

(五)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免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负责人会议,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上级组织批准

(二)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免职结果,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审核

(三)上级组织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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