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学生工作中贯彻教育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非法策划、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者,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者,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结社、集会或者传播、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学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学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者,根据作案数额多少,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他人或单位各类帐号和密码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又拒不返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者,视同参与作案给予相应处分;
(六)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邀约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实施打架行为且邀约他人打架者或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施打架行为或互殴尚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致他人轻微伤害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致他人严重伤害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了后,又再次报复打人,按上一类处分等级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多次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产或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前述规定,引起火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擅自拆除电视信号线、改动电视信号或外接其他信号线进行活动者、私自把寝室公共财产搬出寝室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申请和批准,私拉乱拉电线或网线,给予警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熄灯后禁止在寝室内点蜡烛,违者,给予警告处分;禁止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巨毒性、腐蚀性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晚归者,必须自觉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学院对不假晚归者(以熄灯30分钟后为限),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以节假日、老乡或同学生日聚会等任何理由饮酒,对违反规定饮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规定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饮酒后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酒后寻衅滋事,违法乱纪,有打砸破坏公物行为,严重扰乱治安秩序或校园秩序者,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多次违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证件、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给予记过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制品、文字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撰写、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煽动闹事等内容的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调戏、恐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甩乱砸、燃烧物品、鸣放鞭炮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闹、弹唱、使用视听设备不用耳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学生、工作、生活,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院,须在报到三日内交系(部)登记,由系(部)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院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除因专业教学和实习以及学院统筹的勤工助学活动所安排的内容外,禁止学生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违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为他人作伪证、干扰学院对违纪事件进行查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要离校者,必须事先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天以上3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二周以上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处。特殊时期的请假制度,按学院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除按教务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由系(部)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早晚自习、集会、实习、收假签到等),无故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按每个小时1学时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学时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特殊时期的不假离校行为,参考本条第一款1-5,加重处分。
(三)开学无故迟到或不按时报到注册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由教务处按照学院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四)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或两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纪律达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及取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旷课,由各系(部)和教务处负责调查后, 报学生工作部(处)处理;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每学期末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除上诉(一)、(二)项外,各系(部)学生其它违纪,原则上由所在各系(部)负责调查;
(四)其它跨各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各系(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事情经过,做出书面检讨,负责或协调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系(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和处分材料(学生书面检查,证据材料等)报学生工作部(处)(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意见报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意见报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复核后,提交学院行政办公会决定;
(三)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及时在全院、各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四)学生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集体讨论做出,任何个人无权做出处分决定;在讨论学生处分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受处分者若对学院的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述委员会申述;
(五)学生受处分后,由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可在处分决定满6到12个月后向系(部)提出取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系(部)经讨论同意后发给学生《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取消处分审批表》;
(三)按规定程序由学生书面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做出鉴定、系(部)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四)向全院公示取消处分学生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各项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或降级处分;有立功表现或进步明显可提前解除。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学生就业。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年度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的,由所在系(部) 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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