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9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成立“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武装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二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并提供新的证据,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确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日内完成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或提出变更、撤销建议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1/2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重新负责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重新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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