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撤销纪律处分,且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无旷课、无晚归、无违规用电等行为)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总结。总结应陈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2. 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3. 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二)思想汇报。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每2个月进行一次思想汇报)。
(三)进步表现。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学生所在系(部)核实材料、并组织群众意见调查,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后,签署系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受理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各教学系)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该生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该生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且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达到评选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金、优秀毕业生等标准者;
2. 考取专升本、公务员(含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或应征入伍者;
3. 在国家、省部、市级、校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或者获得院级专业竞赛一、二等奖者;
4. 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
5.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业基本分,在本系本专业排名20%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5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最近一年的学业基本分,在本系本专业排名在15%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10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八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班里及身边的师生对其在处分期的表现高度认可。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在《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同意进入学院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审查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工作部(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武装保卫处负责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时,可让申请人和相关的人员参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撤销或不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违纪处分撤销申请;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武装保卫处及各系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同意撤销处分者,学院发文撤销处分,原处分文件不放入学生档案,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同意撤销处分,但学院院务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十六条 凡申请违纪处分撤销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违纪处分撤销资格。
第十七条 违纪处分撤销工作结束后,学生工作部(处)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并将结果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各系将结果录入学院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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